恋人分手后所买商品房如何分割(热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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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06:1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买新房过日子,当然是件愉快的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一旦分手,所买房产如何分割却成了一个颇费心思的问题。案例一:恋爱期间,一方付大部分款,另一方付小部分款,所买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 专家分析:有些人认为,谈恋爱婚前同居期间,双方同意购买的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恋爱不成分手后,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其实,这是对共同财产认识上的一个误区,误把规范关系下的财产分割等同于恋爱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因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而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前同居财产也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只能按照财产共有关系中的按份共有财产处理,而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案例二:恋爱期间,一方付款,另一方未付款,以双方名义购买的商品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专家分析:根据我国法律可以确定:1、虽然以双方名义共同买房,但对房屋所享有的共同权属于按份共有,而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2、在按份共有的财产关系中,除二人另有书面约定外,未付款的一方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产权;3、若执意要求得到该房屋的一半产权,须经付款方同意,并支付给对方若干房款以及若干房屋维修、装修费用后,方能取得。 案例三:恋爱期间,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公积金条件贷款买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分割? 丛先生与尹女土都是各自离异后走到一起的,由于双方各自的婚姻隐痛,都没有结婚登记的意思,但双方为了同居生活也得有一处自己的住房啊。经商量双方决定购买环境比较优雅的某住宅小区三室一厅住房,房屋总价50万元,丛先生只有40万元,正好尹女士按此规定可以享受10万元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于是,丛先生支付了该房款的40万元,余下的10万元丛先生以尹女士的名义办理了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的贷款利息均由丛先生缴纳。5年后,贷款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丛先生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从此,丛、尹二人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可是,好景不长,一年半后,尹女士另有所爱,遂提出分手,丛先生应允。但尹女土提出:因双方买房时,动用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要求丛先生分割一半房屋产权并补偿其10万元,遭到丛先生的拒绝,二人为此争吵不休。分析:丛、尹二人的纠纷并不难解决,但需明确的是:1、双方同居生活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因而这种财产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下的财产关系,而是恋爱下的财产关系;2、在恋爱财产关系中,尹女士所占的份额并不是该房屋的一半,而是1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尹女士并没有支付房屋的任何钱,贷款后的利息也是由丛先生一人负责清偿;3、尹女士无权就1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条件向丛先生索要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及补偿10万元,只能给予尹女士补偿1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使用条件要求,其补偿的具体数额可参照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之差额来加以确定,丛、尹二人按此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里提醒在海外工作和学习中热恋的恋人们: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房屋财产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在热恋之中若要共同买房,是否在双方各自房屋实际出资比例、金额、权属,以及房屋财产双方所约定的各自份额,达成书面协议,以避免恋人分手后发生上述各种房屋财产纠纷和诉讼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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