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串子案”终审判决(每月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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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06:2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七月二十三日对轰动全国的“串子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两个家庭六名原告共计五十二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赵盛强妻子宫克在通化市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按院方规定,男婴放在婴儿室看护,三天后再将婴儿抱回。赵盛强夫妇给抱回的男婴起名赵达。二○○一年三月,赵盛强夫妇偶然发现赵达的血型与俩人不符,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二人随后对亲子进行寻找,找到了当年与赵达在同一个产房的李爱野的“儿子”孙超。二○○二年一月底,经过辽宁省公安厅DNA亲子鉴定,赵达与赵盛强夫妇没有血缘关系,孙超是赵氏夫妇的亲生儿子,而赵达与孙超养父母孙华东、李爱野却没有血缘关系。尽管经过多方寻找,赵达的亲生父母及孙华东夫妇的亲生儿子至今毫无下落。此一“串子”事件系通化市人民医院疏于管理所致。 二○○二年夏,孙、赵两家六口人以侵权为案由起诉通化市人民医院,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受理并于当年十二月作出一审判决,但原告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妇寻子寻亲费用四点五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五万元;立即赔偿孙华东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十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超抚养费三万五千四百五十七点九八元;立即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寻亲费一千四百元。 终审判决结果下达后,赵盛强、宫克夫妇和孙华东、李爱野夫妇以及赵达均对结果表示不满,一致表示可能继续申诉。孙超表示不再申诉。 (徐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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