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国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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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1:14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据新华社7月31日消息,《法律援助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 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这一制度在西方已经有悠久的历史,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 然而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尚存有不少问题,从立法上即突显出我国法律援助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松散而不完善。曾几何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援助法,一些地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是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和1997年5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六章的规定,甚至还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它较多的则是地方性法规或文件,如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等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武汉、重庆等城市颁布的《法律援助办法》。由于立法的不统一,难免会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混乱局面。尽管各地都在积极开展实践探索,但由于“一家一本经”,“各自作战”,这样一来,武汉市有“武汉模式”,广州市有“广州色彩”,就不免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协调造成不利的影响。 《法律援助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大手笔,将有利于克服法律援助立法缺乏统一协调的问题,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体公民的“维权保护伞”。 法律援助制度实际上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已是时代之所需。 应当看到,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中,困难与成功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要把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新亮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我们依然是任重道远,然而,《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让我们看到了不断前进的希望和动力。 张明刚(扬州大学法学院)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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