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首次出现在中国地方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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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08:32 华声报 | |
华声报讯: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草案)》,在中国首次将公民的环境权写进法律。 据新华网报道,《决定》的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公共卫生环境的权利。对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对因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这条规定首先将环境权引进立法中,今后维护环境卫生不仅是政府的权利和责任,每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权利与责任。 据介绍,福建省制定的这个规定有六项特色:首次将环境权写进法律;施行消毒“代位制”,明确要求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经营者与管理者都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要求餐饮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分餐制的标准,规范其设施条件和服务行为;禁止食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在露天场所焚烧垃圾、废弃物或者罚没物品,在原有的规定上增加了罚没物品;禁止携带猫、狗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商场、宾馆、餐厅、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 由于公共卫生问题密切联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福建省人大还首次在法规的起草程序阶段就向社会发布了公开征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共征集到各种修改意见816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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