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能漫天要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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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10:08 法制日报 | |
刘刚单立勋 当事人打官司主张损害赔偿金额时一定要有个“度”,否则如果不切实际地随便主张损害赔偿金额,就可能导致赢了官司而输了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02年3月19日,农民张某到陈某家向陈某的母亲孙某索要工资,张某与孙某话不投机发生争吵。陈某见状从屋里出来令张某出去,张某出去后在村委会门口辱骂孙某,陈某上前将张某打成轻微伤。张某遂将陈某起诉到顺义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7800元、误工费322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及其损失共计7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无理将原告致伤,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韧带损伤系被告所为,所以这部分医疗费用法院不应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00元。案件受理费2794元,由原告负担2725元,被告负担69元。 张某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主张自己的损失,那么诉讼费当中被告应交范围以外的部分,只能由原告自己负担。结果原告虽然赢了官司,但却赔了一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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