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张铁林“预定”了百万索赔金(直奔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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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10: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济南 李克杰 据8月1日《华商报》报道:张铁林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将女歌手周璇、成都商报社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 笔者明确地注意到,“皇阿玛”100万的索赔金额,“是法院与他的律师讨论后共同定下的数字”。笔者对法院这一做法感到不可思议,因为它严重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失去了应有的中立性。 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公正的前提是独立和中立,就是法院和法官不应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并应防止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偏向另一方的误导,损害法院的公正性。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官司的胜诉与败诉应完全取决于原被告双方各自的主张以及所能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评判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证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证实自己的主张而未被对方驳倒,从而居中裁决。 在诉讼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所作所为对于诉讼当事人乃至公众都是非常敏感的。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要求法院和法官在判决作出之前,必须避免单独与一方当事人相处,特别是要防止对案件发表任何实质性的意见。原告刚一起诉甚至还没有立案,法院(当然是具体的法官)就与之共同讨论索赔金额,被告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原告与法官有“默契”,法官已经先入为主了,原告已经胜诉无疑了,还有必要参加诉讼吗?法院的这一做法,在公众中也会产生严重影响,因为公众会认为,法院在偏袒“重量级”名人。这会导致本来公正合法的判决结果也得不到当事人和公众的理解和接受。 或许有人会为法官辩解:这是法官与熟悉的律师之间的私下讨论。但此做法有悖司法公正的要求,必须加以改变。 必须指出的是,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不同于法院帮当事人确定索赔金额等实质内容,因为诉讼风险提示只限于对告诉、举证、庭审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进行一般性提示和正反两方面的提示,它不涉及也不可能涉及案件具体的实质性内容,如收集证据、索赔数额等。如果混淆风险提示和实质(提前)参与的界限,则必然会产生不良后果,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作者系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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