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定罪实现司法突破(直奔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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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06:2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淮安 单士兵 据8月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7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始至终拒不承认强奸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娄作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样,在“零口供”背景下,司法机关凭借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锁链”,对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 这两年,越来越多的“零口供”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并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这就改变了我们过去那种要确定犯罪分子罪行,必须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巴,口供几乎成了“证据之王”的历史。从司法实践的效果看,我国大面积地引入“零口供”定罪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它已成为司法实践上的一大突破。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其罪行,我们公安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都视其供述为“零”。然后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其实,我国《刑法》中有此条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零口供”的出现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法律的精义,并补充了它的内容。 “零口供规则”这种要求视口供为零,以其他证据来铺垫通往定罪之路,它还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了“沉默权”。这对于涉嫌犯罪的公民来说,是应该享有的一种权利。就如上文所说那位强奸犯娄作文,无论其如何矢口抵赖犯罪事实,他都将在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接受法律的制裁。“零口供”能将沉默的恶人钉死在法律的十字架上,这一理论值得引入更广阔的实践中,这对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更好地惩治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会起到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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