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禁烟法”看我国法律罚则的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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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4:41 中国青年报 | |
陈爱和 不久前,巴基斯坦政府下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对于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者,将视具体情况处以不超过10万卢比(约合1700美元)的罚金;对于严重违法者,除罚款外还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 无独有偶,据8月4日新华网报道,法国近日立法禁止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法国境内任何烟店今后如果违反此法,将被处以最高150欧元(1欧元兑换1.1335美元)的罚款。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是全社会的责任。在一些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青少年到商店购买香烟,需出示年满16岁的身份证明,商店向不满16岁的孩子出售香烟,要负法律责任。同样,我国也有这方面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有“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条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但此类法律先天不足,缺少具体罚则,按照法律程序无法操作。 事实上,类似缺少详细罚则的法律规章还有很多。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等,人们形象地将其称之为“软法”。这些法律条文中的“不准”、“严禁”看似铁板一块,却因没有可操作性的“罚则”,成为虚化的法律语言。 此类现象出现的根源,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规定太原则、太笼统。表面上,面面俱到,滴水不漏。实际上,一遇到具体事例,就会发现破绽百出,处理起来找不到依据。罚则的缺乏,不仅大大影响了法律的实际效力,而且淡化了人们的法治意识,误以为违法“不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法律只有被适用、被践行,才能真正由“纸面上的法”变为“生活中的法”,不至于沦落为看起来挺美的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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