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导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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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9:0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导读人:克克 导读:在一些农村,村规中时常可以见到和本案中大菜园村村规相似的规定:“外来入户人员不享受村里一切福利待遇。”这样的内容,披着“村规”的合法外衣,其实却是违法的,因为村规民约均不得与法律效力更高的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抵触。“外来户”也是合法村民,应当享受平等待遇。对这样不合法的村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该案在农村中颇有典型意义。 村委会拒付土地补偿金 “外迁户”怒上公堂讨说法 高志鸿 李广 现年40岁的郭用财1986年向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大菜园村交纳落户费后,将户口迁至了该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该村村民王双凤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由于郭用财迁入该村时土地早已承包到户,所以郭用财一家除妻子王双凤早年分得口粮地外,他与子女均没有口粮田。近年来,大菜园村第一村民小组向本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金,却按照村规:“外来入户人员不享受村里一切福利待遇”,拒绝发给郭用财及其子女补偿金。郭用财为此将村委会告上林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用财及其子女均为迁入或者生于大菜园村村民,是大菜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与其他村民共同享有对该村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权,村委会的村规与我国宪法、法律相悖。日前,法院判决村委会补发郭用财及其子女土地补偿金。 导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市政工程管理处不但要对排水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且必须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这两项责任,缺一不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事故,管理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后溺死排水沟 市政有责被判赔 张新国 杜晓峰 不久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一起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一男子在酒后坠入市区排水沟内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从排水沟的管理者市政工程管理处那里获得补偿款。 法院查明:该排水沟露天,东距公路最近1.3米,无盖板及安全防护设施,仅有间距两米的警示桩,该排水沟的管理者是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 法庭认为:该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市政工程管理处是该排水沟的管理者,但仅在公路边设置了间距两米的警示桩,没有在距公路如此近(最近处1.3米)的排水沟周围设定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之父酒后没有看到警示桩,坠入排水沟内造成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按五五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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