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违纪查领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9:2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陈玉玲通讯员张祥)昨天,中共广东省纪委和广东省监察厅联合公布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在社保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国家公职人员作出了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中特别明确,集体违纪的,重点追究一把手责任。《规定》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对象是本省各级党的组织、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企业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所指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也参照执行。 《规定》明确,有违反社保基金管理使用财务制度,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