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堵排水管道最高将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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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9:45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擅自填堵河道、在海塘里擅自垦殖、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等行为都将被修改后的《上海市防汛条例》所禁止。其中,擅自封堵排水管道、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和杂物等行为的单位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将在500元至1万元之间。 昨天召开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防汛条例(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等出席了会议。 目前正值汛期,委员们对防汛管理体制的老问题提出了建议,《上海市防汛条例(草案)》修改稿中,首次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有的委员提出,本市防汛工程设施保护中填堵河道、危害防汛墙及海塘安全、封堵排水管道等问题比较突出,此次修改稿增加了关于河道保护、防汛墙保护、海塘保护、排水管道保护的严格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本市不久前发生的一些工程事件,修改稿在“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条款中强调:建设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商场等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有的委员在昨天的审议中建议,对没有执行好该条款的单位和责任人也应设相应的具体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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