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命案”疑凶无罪释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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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10:01 贵州都市报 | |
县公安局:他打死了酒友 34岁的姚闻圣家住镇远县舞阳镇西秀街,是一名个体驾驶员。 镇远县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定:2001年6月,姚闻圣与莫××出资3万元,购买了一辆中巴车,经营镇远至余庆线路,与贵H0566号车轮流换班运营。在此期间,姚闻圣违背国家法律,以非法手段对余庆至镇远的贵C65282、贵C65237等客运车进行敲诈,收取这些车辆每客每天8.6元的费用,由姚闻圣与刘云、黄雪芳(另案处理)3人平分。至案发止,共得赃款2万余元。 2002年1月16日下午,莫××的外婆去世,姚闻圣与莫××、杨宗华等人吃饭,因杨宗华喝酒过量,与姚闻圣发生争执,姚闻圣站起来拿起塑料凳朝杨头上砸去,将杨打倒在地,随后又朝杨的胸部猛踩几脚,杨被打后于第二天下午4时许死亡。经黔东南州公安局法医鉴定,杨宗华系生前被他人暴力作用于胸部致胸骨骨折并肺组织损伤破裂失血衰竭死亡。 两次开棺验尸,3份报告结论 杨宗华死亡时间为2002年6月17日,公安机关验尸是在同年9月28日,尸体已白骨化。9月30日,公安机关出具的第一份《法医学开棺尸体检验报告》(州公刑技尸检字2002第32号)的结论是“杨宗华系生前被他人暴力作用于胸部致胸骨不完全性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之后,公安机关又出具了与第一份报告同一文号、同一行文时间的报告,但结论却是“杨宗华系生前被他人暴力作用于胸部致胸骨骨折并肺组织损伤破裂失血衰竭死亡”。县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引述的正是这一结论。 姚闻圣的律师、凯里铁力律师事务所焦仁政律师就两份报告向州检察院提出了质疑,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宗华的死是由于姚闻圣的暴力所致,而是与他饮酒过多及躺在地上时间长达12个小时等因素有关。州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2003年4月16日,省公安厅又组织人员再次开棺,对尸体进行复核检验,并于6月16日出具鉴定书,作出了第3个结论:“杨宗华系生前胸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肺脏损伤并发闭合性血气胸未及时治疗而死亡。”律师对此仍然提出了质疑。 州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1年多时间内,姚闻圣案经历由公安机关4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3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 6月30日,镇远县公安局又一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黔东南州检察院在审查时认为,省公安厅于6月16日作出的《关于杨宗华死亡一案的法医学鉴定》仍然不能作为案件证据,遂于7月2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州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远县公安局认定的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7月31日,镇远县公安局送达释放证明书,姚闻圣被释放。至此,从2002年2月姚闻圣涉嫌犯罪被刑拘开始,这起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的“白骨案”,在1年零6个月后终告“尘埃落定”。 (石云华 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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