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公共工程须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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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11:28 新闻晚报 | |
。这是昨天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上海市防汛条例(草案修改稿)》时传出的消息。 根据修改稿规定,地下公共工程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有关委员指出,这一规定将有效避免类似轨道交通四号线事故,但草案本身还缺乏对专项论证后发生事件的相应法律责任条款。 此外,为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灾害引起的财产损失,有关部门还首次将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加财产保险写进了条例草案。 (记者程贤淑) 防汛禁止行为 1、禁止擅自填堵河道违 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禁止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禁止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擅自封堵排水管道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5、禁止建设项目违法未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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