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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状告市政府 开庭之前大交锋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14:58 扬子晚报

  本报昨日报道《一市民状告物价局胜诉》的消息,引起了广大读者的极大关注。因为居住小区的200多个单元防盗门系伪劣产品,徐州市民王培荣踏上了4年之久的漫漫举报之路,他发誓要为自己和小区居民讨个“说法”。其实,王培荣状告市物价局只是他“连环告”中的第一案。不久前,他又将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等5个部门一并告上了法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18日对王培荣的行政诉状正式立案,不久将开庭审理。记者获悉,除省工商局外,其余4被告应诉的行政答辩状现都已递交给了法院和原告。由此,原告与被告一场激烈的交锋已经拉开序幕。

  原告王培荣的“特别请求”

  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教师王培荣是于7月7日将行政诉状递交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他在行政诉状中列出了自己的请求事项:

  1.依法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2.责令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3.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因被告就“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认定原告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6.因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费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请求法院判定五被告各赔偿人民币一元。

  王培荣在行政诉状中称:徐州风华园小区一期212个单元防盗门是“三无”劣质防盗门,是由“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原负责人闫家训经销的。当时,闫家训既无加工定做单元防盗门资格,又无经销单元防盗门资格(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更没有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但闫家训的非法行为却得到徐州市公安部门的支持。1999年6月,徐州市公安局及云龙分局领导竟批准闫家训个人购买警车。1999年7月28日,闫家训冒充“公安”,开着警车,再次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名义,与某个体户签订单元防盗门的《加工定做合同》。

  王培荣在诉状中还称,他及家人受到被举报人闫家训数十次的威胁、恐吓,闫家训还几次对王培荣进行殴打和抢劫,甚至当着警察的面再次打伤他。王培荣和家人每次均向徐州市公安部门报警,徐州公安部门均无人敢查处,导致闫家训有恃无恐。至今警察不敢为王培荣追回被闫家训抢劫的所有财物。在派出所,甚至连王培荣的有些报警记录也找不到了。

  徐州市政府的行政答辩状

  就原告王培荣的行政诉状,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辩状摘要如下:

  原告诉状中称:2001年11月,市政府副市长庄华平批示责成有关部门查处“风华园防盗门事件”;2002年4月11日市政府法定代表人潘永和市长在原告王培荣的举报信上批示责成市物价局查处“风华园防盗门事件”;2002年11月市长潘永和再次批示责成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查处“风华园防盗门事件”。市政府于2003年4月17日专门召开“风华园防盗门事件”调度会,其所属工作部门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经房办、市质监局等单位参加了会议。由此看出,市政府对此事是十分重视的,也是依法办事的,是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的。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主持政府工作,其职权主要是:领导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据此,市政府依法只有领导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职权,没有办理具体案件的职权。在办理具体的行政案件中,市政府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本案中市政府已经就原告王培荣举报的事项做了具体批示,原告王培荣在诉状中也称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多次针对此事作出批示,也就是说市政府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至于此案的进展情况不如原告希望的那样,存在各种原因,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依法严格界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要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为”的原则,原告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认识上存在误区。根据相关工作部门的情况反馈,他们都已根据市政府的批示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启动了办案程序,具体的案件办理情况由作为本案其他被告的相关部门作出答辩。

  综上所述,原告王培荣认为市政府在“风华园单元防盗门事件”中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是不正确的。?肭笕嗣穹ㄔ阂婪ú祷仄鹚摺?徐州市公安局的答辩状

  徐州市公安局的答辩状摘要如下:

  一、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项所规定的情形,即“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这类不作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相对人必须有明确的申请、告知行政机关,并要求其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事实基础。风华园一期住宅楼在1999年12月交付使用,当时我局没有接到任何对单元防盗门质量问题的申请或告知。我局对此不存在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

  二、我局当时无查处“三无”单元防盗门的法定行政职责,王培荣的诉讼请求事项依法不能成立。即使王培荣所诉事项涉嫌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刑事犯罪,也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三、王培荣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闫家训行贿行为、使用警车行为、对其打击报复行为不是其诉讼请求事项,人民法院对此应不予审查,我局也不需答辩、提交证据。同时指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王培荣,向法院陈述诉讼请求时,应当遵循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应借举报、控告之名,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攻击。请人民法院对王培荣的攻击行为严加制止。

  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质监局的行政答辩状

  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答辩状摘要如下:

  一、原告诉称我局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不能成立。对于原告向我局举报风华园的单元防盗门为假冒、“三无”劣质产品,我局经初步核查,发现原告举报的单元防盗门已安装交付使用时间超过了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属于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况,所以没有立案,我们将情况告诉了原告。我局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不属行政不作为。如果我局对此立案查处才是越权行政的错误行为。对此,2002年5月21日,我局一名副局长带队到风华园再次进行实地察看现场后,再次主动找到原告并予以详实的说明和答复。

  二、要解决原告所反映的质量判定,只有通过检验或鉴定的方式来判断,我局没有资格进行此项检验或鉴定。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1、原告请求我局赔偿人民币一元钱没有法律依据。我局行为合法,且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请求法院责令我局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以上结论,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的追溯时效,我局无法对原告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且根据原告的陈述此案已构成刑事案件,我局更无权查处。3、原告要求我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请求我局认定其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局没有此项职权,不能给予原告此项荣誉的认定。

  综上所述,我局既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又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损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此案诉讼费用。特约记者 赵涧秋 彭友 本报记者 缪礼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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