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法院探索当事人与法院合力解决“执行难”新法―――申请执行人有“提醒”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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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4:0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四方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依法探索实行了申请执行人“提醒”执行制度———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查封或冻结后,一旦期满,申请执行人须提出续查(封)再次申请,以有效摒除当前法院执行案件中普遍存在“案件一旦执行就是法院的事”、执行责任全部由执行人员承担的误区,切实提高申请当事人参与执行的主动性。 这一制度要求,申请执行当事人须密切关注追回欠款等案件中自身的权益,当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法院则不主动对查封(冻结)的财产办理续封(冻)手续。由此,进一步促使申请执行人增强责任心,由被动等待变为主动参与执行案件,积极与执行人员配合,由此确保有关查封财产不被毁损或不被被执行人恶意转让;从而也使得法院执行人员减轻不必要的负担,轻装上阵开展执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方区法院对这一查封(冻结)期限届满财产的续查(封)再次申请制度,已开始普遍告知有关申请执行人。(戴谦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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