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投票有规定业委会有执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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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5:0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第二章第12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点评:新条例明确了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及通过决议的有效票数,可以说新条款周到、细致,解决了过去在此方面没有衡量标准的弊端。这比我市条例更完善、明确,下一步将尽快实施。 第13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14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点评:青岛条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有15%的业主同意即可,且规定需提前一周时间通知业主,从形式上看与新条例相类似。今后我市将参照新条例执行。点评人:张宣文(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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