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维修收费管理办法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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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9:57 生活时报 | |
A、汽车维修价格管理要求: 1、实行明码标价。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将明码标价范本在营业结算室中醒目位置以固定形式张贴公布。 2、汽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本厂实际结算工时定额细目,经营者编制的结算工时定额细目应允许用户查阅。 3、汽车维修经营者在业务结算时,必须按本单位制定的工时定额、工时费率及专项加工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B、工时费中含有利润,不得再另加利润。 C、汽车修理的辅助材料(消耗料)含在工费率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D、外加工的工费是指修理汽车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厂外加工费。 E、专项加工收费标准中含有工费、利润。专项加工收费应开具专项修理发票。 F、汽车维修经营者在结算收费时,应将修理项目的工费、材料费、外加工费、税金在发票中分列清楚,经营者所使用的材料应开具行业专用材料明细表,所用工时开列行业专用施工单。 G、计价公式: 1、工费=工费率×工时定额 2、材料费:按厂价、批发价进货=进价×(1+加价率) 按零售价进货=进价×(1+3%) 3、税金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4、发票总金额=工费+材料费+外加工费+税额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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