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不可像天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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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13:1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昨下发 本报讯(张敏)病历书写如“天书”的状况很快就要改变了。昨日,省卫生厅下发《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我省医疗机构在近期执行。今后,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质量将列入医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的必备项目。 《规范》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文字要工整,字迹要清晰。书写的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要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药名必须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方可使用拉丁文或英文书写。对于各种症状和体征要用医学术语记录。对病人提及的既往疾病名称应加引号“×××”。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其未列出的我国地方疾病须使用通用的疾病名称,译名应以《英汉医学词汇》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统一教材的名称为准。不得写化学式,不可写不恰当的名称如支扩、高心等。 《规范》要求,病历书写诊断名称应确切。疾病名称,要分清主次,按顺序排列,主要疾病应列于最前,其他诊断列于主要疾病之后。诊断应写疾病全称。 《规范》要求,门诊病历必须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同时要写明患者药物过敏等项目,还要写明对病人的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 《规范》对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患者方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规定要有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民事权利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的,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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