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条高压线”约束保(治)安员 触“线”者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6:4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陈震实习生邓小虎)继出台《清理整顿保(治)安队伍二十条规定》整顿保安队伍之后,我市警方昨日再次向媒体公布了保(治)安员从业的“九条高压线”,敢于触线者将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九条高压线是:一、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违者依法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七、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作者:记者陈震实习生 邓小虎 编辑: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