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侵权何时休?(消费视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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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7:0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姚瑜坪 不平等“规定”欺客 最近,北京的宋女士收到河南某出版社从铁路托运来的两包书。两包书都用一面贴有化学纤维的防水特制牛皮纸里外包了三层,并用专用的化纤绳以井字捆得结结实实。当宋女士准备把这两包书转寄到外地时,却在邮局碰了钉子。邮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按照“规定”,邮件超过10公斤就要装箱,否则不能邮寄。无奈,宋女士只好花了18元买了两只邮局专卖的专用纸箱,将书装箱寄出。宋女士想不通,同样的包裹,为什么铁路可以托运而邮局就不能邮寄呢?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介绍,国家邮政部门对包裹包装要求的第二款明确规定:书籍、簿册等物品,可以用纸或布包装,捆扎前上下加夹厚纸板或木板,以保护内件,避免损坏。包裹重量的限定为28公斤。宋女士去邮寄物品的这家邮局的“规定”与国家规定不符,属于典型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限制了宋女士对邮件包装材料的选择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品种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各种“条款”、“规定”也多起来。这其中有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特别是一些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其中以电信、铁路、电力等行业最为突出。 比如,市场上销售的一些电话充值卡上标明,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或到期后余额将被封存,必须再次购买新卡才能使用封存的余额。如此循环往复,就好像一个“圈套”,强迫消费者要么继续消费,要么蒙受损失。像邮政、电信等至今仍然带有浓厚垄断色彩的经营者,由于他们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消费者没有充分的选择余地,要消费,便只有硬着头皮接受他们单方面拟订的不平等条款。 打破垄断清障碍 据中消协统计,消费者对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条款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四类:一是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二是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三是对商品房、家装、家具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品;四是对旅游、中介等服务行业。上述四个领域的“霸王条款”主要表现是:合同制定方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在格式合同条款中限制或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拟定合同时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而减轻自己的义务;在消费者选择争议的解决途径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等。 这些格式合同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列入一些不平等条款,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对格式合同只能被动接受。二是经营者利用单方面制定的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逃避法定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比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 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海闻认为,目前在不少生产、服务领域,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生产者和经营者仍处于垄断地位,成为“霸王条款”产生的重要根源。要根除“霸王条款”,就必须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彻底打破垄断,弱化某些行业“老大”的传统垄断地位与垄断优势,努力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势力均衡”。如果消费者有了充分的自由选择权,“霸王”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个别自然垄断行业,有关部门应该强化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企业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对有关企业来说,也要强化法制观念,诚信经营。要逐步树立服务意识,用真诚细致的服务吸引消费者,而不是用不讲理的“霸王”合同欺骗、胁迫消费者。 此外,加强社会监督也是消除“霸王”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动员消费者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揭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推动相关行业和企业加强自律,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起对“霸王条款”的征集活动,第一阶段主要针对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行业。随后,还将在商品房、家庭装修、物业服务、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等领域进行。消费者自身也应当培养理性的消费心态和成熟的消费习惯,在弄懂合同条款内容、确保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再签订合同,千方百计擦亮眼睛,小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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