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收费有了新杠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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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7:3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宏斌通讯员申佳)受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企业可按成交价格的0.4%~1.2%收取代理费,二手房则可按1.5%~2.0%的比例收取费用。昨日江苏省物价局针对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收费较为混乱的现状,正式出台了《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此举将进一步净化房产中介市场的收费行为。 《办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其中,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存量房买卖代理费、权证代理费、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房屋租赁代理费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新《办法》规定,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代理费可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针对目前活跃的二手房交易,《办法》规定,其买卖代理费应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0%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房屋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同时规定,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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