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不公示改正后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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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7:3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宏斌通讯员宁佳俭)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如不按照规定于9月10日前进行收费公示的,南京物价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昨日获悉,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维护收费单位和缴费者双方的合法利益,南京市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所有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各级行政事业(含社团)单位,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要求的公示方式和内容,在其服务场所或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所有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同时,南京市物价局要求各收费单位根据收费年审分工的隶属关系,在8月31日前就本单位收费公示方式书面报所属物价检查部门备案,9月10日前,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外公示。物价部门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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