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猎捕收购19只猕猴案一审宣判 7被告领刑7至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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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8:49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8月7日,我省一起典型的猎捕、收购19只猕猴案(本报7月18日曾报道)在丹寨县法院一审宣判,刘玉良、崔怀良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丹寨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玉良、龚国祥、刘玉兴、张国超、潘成彪猎捕19只猕猴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崔怀良、周敬珍夫妇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法院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玉良有期徒刑13年;龚国祥有期徒刑11年;刘玉兴有期徒刑10年;张国超有期徒刑9年;潘成彪有期徒刑8年;崔怀良有期徒刑10年;周敬珍有期徒刑7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崔怀良、周敬珍夫妇均认为量刑过重,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石云华 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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