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一年以上不再注销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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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9: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据新华社电 公安部7日公布的一项便民措施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这项措施旨在进一步方便出国、出境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便利其在国内从事各项事务。措施还规定,取消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这项措施旨在保护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 大学生户口迁移自己说了算 公安部7日对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作如下调整:自即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转回原籍。另外,对于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婴儿随父落户不再有限制 便民措施还规定,自即日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1998年,我国开始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但一些大城市对实行这一政策设置了一些限制性条件,诸如婴儿随父落户要求达到一定年龄,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不能随父落户等。公安部新措施规定,不管是否属于超生或非婚生育的婴儿,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公安部门应该及时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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