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发布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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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0:2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周思详)业界猜测和期盼已久的药品加工出口条例终于有了定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昨日公布了《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明确了药品加工出口的定义,尤其严格界定了OEM与来料加工,并对药品加工出口贸易双方合同的签订、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企业的申请等八项事宜作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中注明,来料加工无须进行口岸质量检验。同时,规定OEM药品说明书不得全部用中文,不得印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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