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允许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可发行金融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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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6:5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8日电台财政主管部门今日宣布,准予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办理发行金融债券业务。据“中央社”报道称,由于有多家外商银行提出申请办理发行金融债券的需求,欧洲商会、美国商会和欧盟也建议开放外银在台分行办理发行金融债券,台“财政部金融局”今天对此公布上述决定。 据了解,外银必须遵守的规定包括:在台分行得为发行主体,并取得总行保证,发行金融债券,所募集的资金限于台湾岛内使用,不得兑换成外币,外银在台分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总余额,以不得超过发行前一年度决算后净值(指在台营运资金和保留盈余)的两倍为原则。 另外,规定也指出,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在年度中由总行汇入的资金,准予计入净值计算,并以取得验资证明书为计算基准日。 不过,外银在台分行如果出现备抵呆帐(损失)提列不足、申请发行前一年内有累积亏损、申请前一季逾期放款比率高于5%、申请发行前一年内有新台币1亿元以上的舞弊案件的情况,不得申请发行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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