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察 提高效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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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6:3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评论员 《深圳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市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力促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效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一个有力举措。 行政效能是衡量行政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尺。近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深圳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市的行政管理水平特别是行政效能还存在不少问题。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负责任等现象还有存在;有些公务人员甚至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今天本报报道的4例行政过错行为和行政效能低下问题,给人以很大警示。 强化行政监察是规范行政行为,克服效能低下的根本途径。强化行政监察,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真正树立起监察的权威,发挥监察的效力。《规定》首次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方式、措施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将受理群众对政府机关行政效能低下问题和行为的投诉;对投诉反映的行政效能问题进行调查;对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意见。这些措施,为从制度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相信《规定》实施后,通过更广泛的社会和群众监督,通过监察机关执行力度的加大,一定会有效减少我市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投资发展环境的改善。 作者:本报评论员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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