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态度也要监察 《深圳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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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6:3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文生)行政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好不好,在一些人看来是“小问题”,但市政府日前颁布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将工作态度等7个方面的内容列入了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昨天举行的发布会上,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政府规范性文件专门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方式、措施等作出规定,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工作态度等7个方面被列为监察对象 相对于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一些人认为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不高、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好等只是“小问题”,但正是这些“小问题”妨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影响了投资发展环境。《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扩大了行政监察的范围,提高了行政效能的要求,把包括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好不好等“小问题”,列入了行政效能的监察对象。 《规定》明确以下7个方面均属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履行了公开义务;是否按时完成工作;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和得到有效执行;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是否提供了优良的服务,包括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问题。 行政效能问题事关我市投资发展环境 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管理、服务水平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办事效率低下,一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工作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有的甚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市的政府形象和影响了投资发展环境。因此,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当前我市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进而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大“权力”保证监察机关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监察机关顺利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措施,赋予监察机关七大“权力”: 有权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有权责令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部门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甚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 对于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监察机关将依照法律、纪律和此前颁布实施的我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存在过错、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以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反行政纪律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名词解释 行政效能: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进行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所消耗的成本与时间、所产生的价值与效用的综合概括,是衡量行政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尺。因此,《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反映。 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将其具体定义为: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作者:记者李文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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