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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魔液”案昨日终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8:28 华商晨报

  晨报本溪讯(驻地记者 秦涌)备受关注的本溪“东方魔液”一案,于昨日尘埃落定。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魔液“老总”庞志超被判非法经营罪,维持原判15年有期徒刑,罚金由一审的5400万元,改判为1000万元。

  昨日上午9时整,经历了22天的休庭之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再次开庭审理“东方魔液”一案。与二审开庭时“鼎盛的人气”相比,此次开庭略显冷清,就连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到场。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所量主刑适当,但附加刑过重,予以纠正。

  法官解答该案三大焦点

  焦点一:“非法经营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记:“东方魔液”一案中,庞志超应定为“非法经营罪”还是“集资诈骗罪”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二审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庞,那么庞为什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朱: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以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犯罪的根本标准。

  诈骗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中非法经营行为人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据此分析本案,庞实施的变相传销行为,不是通过直接非法占有经营中所取得的他人财物,而是通过变相传销的所谓“经营活动”来牟利,其行为符合变相传销型非法经营罪的特征,所以庞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焦点二:罚金为何改为1000万元记:二审法院为什么对原判中的附加刑改判?

  朱:《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应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违法所得,应理解为违法获利金额。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是不同的。庞经营额为5475万余元,并不等于是庞违法所得数。原判判处罚金5400万元,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故二审对原判附加刑予以改判,根据庞的违法所得额的情况,按一至五倍的规定,判处罚金1000万元。焦点三:赃款是否返还受骗群众

  记:从一审至今,15万余受骗群众最关注的莫过于赃款的返还,一些群众询问:“对庞志超判处罚金了,是不是扣押的庞的财产都得充当罚金上缴国库,而不返还被害人了?”

  朱:没必要这样担心。《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已追缴的庞志超的违法所得,都应及时返还被害人,而不能充当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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