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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泣的弃婴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0:08 海峡网-厦门日报

  人心在颤抖,良知在拷问:何以狠心抛弃亲骨肉

  当一个个被丢弃于街旁、荒野、垃圾堆、粪池的婴儿,透过微弱的呼吸向这个世界“控诉”时,人们的心在颤抖,社会的良知在经受拷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父母狠心抛弃亲骨肉?作为道德谴责、法律难容的犯罪行为,弃婴现象如何才能得到遏制?应寻求怎样一种防护机制,才能保护这些不幸的小生命?

  弃婴现象令人震惊

  自今年6月份以来,仅记者报道过的弃婴事件已有多起。据有关报章介绍,仅北京接收的弃婴,每年就超过200人。深圳市社会福利院几乎每个月都有20多名弃婴被送来。而根据华商报热线记录,几乎每两天就有有关弃婴的电话。除医院外,更多的弃婴是被扔在政府机关门口、集市、路边,或是口碑较好、家庭富裕的居民家门口。幸运的话,这些孩子有可能得到救护,但还有一些婴儿是被弃置荒野或粪池。而据一位长期从事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士讲,实际情况可能更为严重。

  是什么将孩子推入“深渊”

  事实表明,被父母抛弃的婴儿多是女婴或身体有残疾的男婴。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造成弃婴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重男轻女,不愿抚养女婴,这种情况占大多数,尤以农村人口居多。二是有些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见孩子身有残疾,担心要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给孩子治疗,因而抛弃自己的亲生骨肉。三是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此外,就是非婚生子女,因为男女方生育缺乏合法的法律关系(非法同居、非婚生育),怕触犯法律,或引出其他隐私问题,也会抛弃已出生的婴儿。

  当然,在城市发生的弃婴现象,还有一些不同于农村的特点。有些城市居民因自身经济条件有限,而他们知道弃婴会最终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受到保护,因而假装“弃婴”。还有人因准备超生而假装“弃婴”,以逃避计划生育。

  弃婴易引发多种法律问题

  弃婴一旦丧失了父母的关爱,面临的将是任由命运宰割的境况。在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弃婴不仅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而且还很容易因民间收养引发各种法律问题。

  今年3月下旬,一辆广西玉林开往安徽亳州的卧铺大客车在途经广西宾阳收费站时被民警截获,车内竟有28名被“打包”偷运的婴儿!这些被解救的婴儿全是女婴,最大的不过3个月。这些女婴两三个挤在一个袋子里,因天气较冷,个个冻得脸色发紫。如果这些婴儿没有被及时解救,等待孩子的将会是什么?在犯罪分子手里,弃婴的生命如同一根稻草,不经意间便会丧命,即使活下来,等待他们的也将是一生的痛苦。

  因弃婴的存在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未按有关法规办理相关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上。一些好心人收养了弃婴后,因不清楚相关法规,常常不能很好办理收养手续,以至于孩子长大后,难向派出所申报户口,在以后的上学、就业、婚嫁等方面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另外,有的人收养弃婴后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极易引发纠葛,乃至争议、诉讼。而一些人收养了弃婴后,孩子的亲生父母可能在若干年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领回被别人抚养的孩子。

  惩处弃婴犯罪为何不力

  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遗弃婴儿者遭到法律的严惩。对此,曾在汉中市汉台区妇联工作了30多年的裴广华老师认为,这主要是公众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弃婴行为还没有达到“深恶痛绝”的地步。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的孙康明律师指出,公众尚未清楚地认识到弃婴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是导致弃婴者总能逃脱法律严惩的主要原因。而法律本身的“空白”,则削弱了法律的打击力度,继而造成弃婴行为的难以遏制。因此,如何完善法律,真正通过法律来维护婴儿的权益,给遗弃者以严厉打击,是最终消灭弃婴现象的关键。

  呼吁尽快完善福利机制

  弃婴事件引起了一些知识分子的心灵震动。他们普遍认为,应该尽快消除丑恶的弃婴现象,通过法律、教育的手段来塑造人性,规范人的行为。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的赵淑珍女士认为,根除这种丑恶现象,需要从根源上提高广大妇女的认识,并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救护机制。

  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的崔芊律师认为,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根除弃婴现象还需要继续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救治一个残疾孩子可能确实难以支撑。裴广华则认为,建立监督机制也是有效防止弃婴行为发生的重要环节。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但愿所有的父母都能珍惜自

  己的骨肉,对孩子负责,对社会负责,用责任来承载父爱母爱。(华商报)

  法规链接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上述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具有抚养的实际能力而拒绝抚养,将婴儿遗弃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仅仅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且是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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