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医院自杀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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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3:1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汕头讯(记者王冲寒通讯员黄孝钿) 住进精神病院的女患者陈某因病情发作,趁院方不备在医院的厕所里上吊自杀。医院应否对患者之死负责?近日,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宗颇受关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医院向死者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6万多元。患者家属同时还获赔精神赔偿金4万元。 女患者深夜上厕所自杀 死者陈某是一名女学生,2001年12月31日,陈因精神异常被送往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石住院部诊治,经其家属同意,双方签订了住院合同书及保证书后住院治疗。陈某住院后,没有家属留院陪护。经精神检查,陈某被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院方给予精神药物治疗,并予以一级护理。陈某住院初期病情不稳定,经治疗数天后病情有所好转,取得一定疗效。 2002年1月15日早上,陈某的病情出现变化,突然吵闹、喊叫,企图冲出门外逃跑。2002年1月18日晚上11时22分,陈某上厕所解手。约5分钟后,护士发现陈某用一件长袖上衣在厕所窗框上方的衣绳上上吊自杀。护士当即把陈救下,多名医生对其进行抢救,经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摩等方法抢救无效,陈某于2002年1月19日凌晨50分死亡。经当地公安局法医检验,陈某属自缢窒息死亡。 家属将医院推上被告席 2002年7月15日,死者陈某的父母将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石住院部告上法庭。原告称,被告以治疗效果好诱骗其女住院。患者住院后,被告未如实告知诊断、药物治疗及医疗风险,还对患者采取封闭式管理,不准原告与患者通电话和家属陪护,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知情权和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原告认为,被告管理混乱及治疗护理过失导致其女儿自杀死亡。原告以被告对其女儿诊断错误、治疗、护理均有过失,对其构成侵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10077.6元。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对陈某住院期间的诊断和治疗是正确的,看护是尽责的,陈的死亡属意外事件,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受委托,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陈某死因及医院治疗护理是否得当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入院前后的表现符合分裂样精神病的临床特征。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诊断基本符合精神科的诊疗常规。陈某的自杀与精神病有关。 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陈某因患精神病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即建立了医患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对精神病患者应按规定进行特殊的诊疗和护理,并充分考虑患者的安全。陈因精神病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又无家属在场陪护,死亡之前几天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精神病人常有较高自杀率,但被告未能充分注意到患者病情的变化,看管护理方面存在过失,违反了高度注意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侵权的发生,对陈某的自缢死亡,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陈的自杀行为虽与精神病影响有关,但她是自己上厕所时上吊自杀,死者本身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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