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追究行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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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4:1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北京讯(记者谢绮珊)记者近日从卫生部法监司获悉,卫生部将拟定《学校重大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提出,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办法》提出,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未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违反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对有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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