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再就业政策又有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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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0日07:31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毛爽波)为进一步落实我省日前出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沈阳市对再就业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 公益性岗位:增加三类人 据了解,今年沈阳市将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2万个。首批社区巡防、交通协勤、市场协管、城管协勤等4个专业近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报名工作已经开始,其他公益性岗位也将于日后逐渐推出。同时,报名对象的范围也作了进一步调整,除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外,对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家属、夫妻双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扶养未成人子女或老人的失业人员也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并对这部分人员实行“三个不限制”,即年龄、企业性质、本人身份不限制。 《再就业优惠证》:提前办理 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方面,新接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符合办理《优惠证》条件的,应先办证件,然后凭证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人员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发给《再就业优惠审批表》,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另外,并轨职工在档案未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报名参加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可提前办理《优惠证》。 失业保险金:缓领有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申请办理缓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缓领失业保险金的主要对象为: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经培训已就业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聘任用的人员;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已实现阶段性就业的人员。 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缓领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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