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要求止步的地方必须止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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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0日09:06 南方都市报 | |
观点交锋·评“酒后驾车保险” 保险公司推出酒后驾车新险种,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种两厢情愿的事情似乎不应受到指责。但是,与合同自由相对应的,是合同合法原则,即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保险法也重申了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将酒后驾车排除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正是基于合同合法原则的考虑。 据说这项对嗜酒者“网开一面”的附加险受到了普遍欢迎,果真会这样吗?对嗜酒的车主来说,有人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埋单当然再好不过了。可是这种建立在“浮冰”之上的契约,并不能给他们带来长久合法的利益,这样的话,嗜酒的车主们还欢迎得起来吗?对数量更为众多的其他公众而言,针对嗜酒司机的保险,简直就是突如其来的危险。当嗜酒司机们得到了保险护身符之后,本来就不太平的马路将成为一个怎样危险的所在,实在让人不敢想象。在为少数人保险的同时,将更多的公众推向危险境地,这样的市场行为合理吗? 赚钱在我们这个时代是被鼓励的,但是赚钱绝不能无所顾忌。印刷厂不能什么东西都敢印,保险公司也不能什么风险都敢保,在法律要求止步的地方必须止步,这是法治经济的必然要求。周东飞图: 漫画/马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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