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超生将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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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0日09:1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南宁8月10日电广西壮族自治区日前出台规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高收入当事人将受重罚。同时,自做出处理之日起7年内,违法当事人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新办法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至5倍征收;违法生育2个子女的,按5至7倍征收;违法生育3个子女的,按7到9倍征收;违法生育4个子女及以上者,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另外,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也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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