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禁搞“形象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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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8:29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刘云飞) 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计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全过程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建设资金流失,严禁国债项目出现“首长工程”、“形象工程”。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都将受到严惩。 通知指出,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科学决策,严禁出现“首长工程”、“形象工程”和“晒太阳工程”;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严禁建设计划外工程,虚报项目骗取国家投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严禁混存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以及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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