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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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8:37 贵州都市报 | |
律师热线: 我是一个贵阳市的居民,拥有祖上遗留的私房三间,房屋的一面邻街有块空地。1999年我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空地上修建了一间房子,为临时建筑物,期限为10年,从事小商品零售。今年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了该地段,在拆迁补偿问题上,该公司坚持只对我的私房进行补偿,而认为小商店是临时建筑,不在补偿之列。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对我的小商店进行补偿? 贵阳读者:王秀林 分析意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补偿。由于你的小商店属于临时建筑并且未超过批准期限,因此,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对你进行适当补偿。 田俊律师助理 (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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