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二手房买卖代理费不得超过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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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8:51 人民网 | |
人民网南京8月8日电由于收费行为不规范,存在大量价格欺诈现象,眼下房地产中介服务引发的纠纷不断。昨天,省物价局首次明确,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包括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权证代理费、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房屋租赁代理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等6项,除此之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中介服务企业在委托合同(协议书)中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在对涉及老百姓利益较大的“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政府指导价中,省物价局不仅规定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的标准收取,还明确了买卖置换“二手房”的服务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今后中介公司接受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至300元收取服务费。权证代理费中,中介公司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收费不得超过80元;集中成批代办的,每户收费不得超过60元。 这项已在江苏省全面执行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对严重违反价格政策,进行价格欺诈、缺乏行业信誉的中介公司,除物价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外,相关部门还将取消其经营资质,实行淘汰制度。(佳中玉美焦焕)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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