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法律“完美主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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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8:55 南方都市报 | |
一家之言 由北京市妇联和首都法学界专家联合进行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研究》已完成,该调研第一次全面介绍了该市家庭暴力存在的基本状况,并对家庭暴力概念进行了强调,提出“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妻子取笑丈夫的缺陷或弱点”也属于家庭暴力。(8月10日《京华时报》) 家庭暴力可谓近年来讨论的热点话题,但将“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作为家庭暴力的标准之一,我则有些不解乃至于惊诧了。 在某些媒体的相关报道中,标题为“丈夫长期不与妻子说话就是家庭暴力”,我则想问:如何界定这种夫妻之间的交流“冷战”就是“丈夫长期不与妻子说话”而不是“妻子长期不与丈夫说话”呢?两者的主体与客体如何区分?将这个概念再扩大化之,“家长长期不与孩子说话”似乎也存在同一难题。 我觉得,类似于将“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界定为家庭暴力的思维和说法,隐隐中有一种法律完美主义的倾向。有些时候,我们似乎将法律的边界无限化了,在某些纯属私人领域或者情感领域的事务中法律是否应当涉足,我看应当是慎之又慎的事情。这一点,在以往有关《婚姻法》的讨论中有言论称应将“第三者插足”视同违法行为的现象中就有所显露。 在我读过的一本法学著作中,就曾经指出:法学家不是法律家。法律家只是关心法的实际功能,法学家则追求法的永恒价值;法律家常常不自觉地扮演着道德家的角色,而使得加强法制的大声疾呼变成收肃纲纪的道德重整。这所谓的道德又不过总是某类“伦理中心”的那个“道德”。而法学家则不会认同这种做法。 现在,我们正越来越多地谈论“法治”,法律的地位也越来越变得重要,但法律仍然只不过是调剂社会关系的某项功能而已,除了法律之外,道德、理想、社会契约也是人类自我调剂行为的方式。 法律完美主义的缺陷正在于此:它试图把千丝万缕、纠葛不清的各类社会事务都用一条条刚性的法律条文予以界定。而众所周知,法律只有两个答案:“是”或者“不是”。但社会关系往往是复杂的、柔性的,它也许会存在N种答案。如果把法律当作一切社会事务(不管它是公共范畴还是私人范畴)的主宰,那么它就具有了某种居高临下的优势,这种优势很容易转化成一种权力的过度集中。 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批判作为目的论的理想主义,是罗素曾经做过的工作。我很认同罗素对理想主义始作俑者柏拉图的态度:“我想要理解他,但对他却很少敬意,就好像他是一个现代的英国人或美国人而在宣传着极权主义那样”(《西方哲学史》)。任何一种权力,都是受限制而“范围有限的”,法律也并不能例外。 所以,我个人认为,当操作条件不成熟(我估计也很难成熟)、或者纯属于道德范畴的社会事务时,法律家们应保持一种审慎而冷静的态度,不要轻易地将某种立场变成法律的定论。 窦兆勇(四川 法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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