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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与三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9:5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8月6日,株洲市荷塘区,拿着法院的第4份判决书,唐某还是有家不能回。

  5年前,他买了郭某家一套二手房,两家因房屋转让而成为邻居。不曾想到,为了未付清的8000元房款,两家人展开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3场官司,4次判决,让两家人身心疲惫。直到现在,已经生效的第4份判决书仍没有执行。这起耗时了5年的悬案还在“悬”着。

  渗漏起纠纷:焊死房门割断水管

  1998年4月,经人介绍,家住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的郭某将四层楼的一套住房卖给了在荷塘区从事槟榔加工生意的唐某。两家经过协商,于当年4月9日达成了房屋转让协议,唐某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郭家二楼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

  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买方付房款4万,并在房价外另承担水电增容费300元。郭某在协议签订一年内,为买方唐某办理好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在房屋产权证交付时,唐某再付清余款8000元。协议签订后,唐某即付给了郭某房款、水电增容费共40300元。

  1999年3月29日,郭某办好了房屋产权证等证件,通知唐某付清余款8000元,去拿房屋产权证。此时,唐某提出房屋楼顶有渗漏问题,污水经常渗漏一地,不适宜居住。因此,唐某要求郭某将住房维修好不再渗漏后,她就付清余款8000元。

  对于唐某的条件,郭某气愤难平。2000年11月25日,郭趁唐某一家外出之机,借来电焊机,将唐某家的防盗门焊死,企图以此迫使唐某付清8000元房款。

  唐某回家后,发现郭某焊封了她的家门,便于第二天请来摄影师,拍摄照片,留下证据。郭某见唐某不仅没有找他讲好话,请他启封开门,而且把他焊封的门拍摄成照片,更是火冒三丈。11月27日,郭某抱着一不做、二不休的心态,把经他家、通向唐某家的自来水管锯断,致使唐家无水可用。唐某没有送8000元去,而是在外租房居住。

  纠纷升级:卖方被告败诉

  2000年12月4日,唐某向株洲荷塘区人民法院递上一纸诉状,以侵权之诉将郭某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郭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6762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这起罕见的房产民事纠纷立即在当地被闹得沸沸扬扬。

  12月21日、25日,荷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围绕此案是房屋买卖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郭某答辩称,本案是房屋买卖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他方不负责任。

  2001年1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某恢复原告唐某家防盗门原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84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未付清购房款,是纠纷发生的原因,上诉人不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不存在精神损失,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郭某的上诉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中院经审理后,于2001年4月13日下达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关于郭某恢复唐某家防盗门原状;郭某赔偿唐某经济损失3684元的判决,撤销了2000元精神损失赔偿。

  双方反目:互相告状不履判决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00年12月4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受理唐某侵权之诉后,在12月21日的庭审中,郭某提出了自己为原告的购房纠纷之诉,法院受理了这第二场官司。在接下来的审理中,唐某又提出了反诉。

  鉴于两案的基本事件相同,法院将此两案合并审理。

  在庭审中,争议焦点转移到“8000余款在何时交付”上。郭某诉称,他与唐某之间的纠纷,是因为唐某不履行《房屋转让协议》第四条:其余款8000元在“交付房屋产权证时付清”。我把产权证办好了,通知唐某来拿,唐某不来拿,并拒付8000元购房款,从而引发纠纷。

  唐某辩称:余款8000元未付是事实,因为协议明确规定,余款8000元在甲方交付房屋产权证给乙方时给付,并不是办好了产权证后付清。时至今日,郭某仍然没有交付房屋产权证给他,郭某在起诉中要他承担违约责任,是明显混淆黑白。

  在对郭某的诉讼进行辩驳后,唐某还提出了反诉称:郭某应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第五条规定,卖房方郭某应对房屋出现的建筑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应及时对他所购房屋出现渗漏水的问题进行维修,而郭某时至今日仍未维修。因此,唐某请求法庭判令郭某维修好他的房屋,并交付他3000元质量保证金。

  法庭经过庭审后确认:本案属房屋买卖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条款执行。郭某要求唐某支付余款8000元的理由成立,法庭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余款应由郭某交付房屋产权证给唐某时付清,而郭某办理好产权证后,只通知唐某去拿产权证,并没有实际交付给唐某,因此,郭某要求支付利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唐某反映房屋有渗漏,经鉴定确属施工质量造成的,郭某应承担对房屋进行修理的责任。唐某要求郭某交付3000元质保金,无法可依,不予支持。

  2001年7月16日,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郭某对售给唐某房屋楼顶渗漏水部分进行维修,在本判决生效30日维修完毕;郭某将房屋维修好后,交付产权证给唐某,唐某一次性支付8000元给郭某。

  对此判决,原、被告都没有提出上诉,但判决生效后,双方都没有履行生效判决。

  突生变故:水官司面临“流产”

  在诉讼当事人眼里,判决书成了废纸一张。

  不久,住在一楼的郭某利用通向唐家的自来水管必经他家的有利条件,将唐某家的自来水管再次割断,另外安上阀门,断了唐某家赖以生活的自来水。唐某无奈,只好再次提起诉讼,以相邻用水纠纷之由,将郭某再次推上被告席。

  2002年3月12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唐某的起诉。诉讼期间,不料郭某病故,法庭只得于2002年5月20日裁定中止诉讼。

  一年后的2003年6月12日,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变更郭某之妻宾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并重新组成合议庭,传票通知宾某到庭应诉。2003年7月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及代理人都按时出席庭审,宾某没有到庭,法庭以宾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唐某诉称,请求法庭判令郭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从2002年1月21日至今的经济损失。

  经过审理后法院作了如下认定:本案属相邻用水纠纷,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用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无故绝断原告的生活用水,影响了原告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对造成纠纷负有完全责任。被告宾某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家的正常通水。被告停水后,原告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是选择长期在外居住,任其自行扩大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赔偿在外居住的生活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第4份判决书,判决如下:宾某在接到本判决书后,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唐某家的通水。

  8月6日,记者从荷塘区法院得知,尽管这起判决已经在8月1日生效,但双方并没有自动履行,也没有申请强制履行。令人尴尬的是,即使是法院去强制执行,但因面对的是接好水管等实际问题,当时强制接好了水管,但执行人员一走,水管又有可能被割断,重蹈覆辙。人们担忧的是,这起已经判决的“水官司”或许难逃“流产”的厄运。

  一起本可以迅速解决的事件,却因为两家的较真,不仅没有和睦为邻,而且对簿公堂打了3场官司。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需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谅解,倘若如此,邻里可以胜过亲戚!而以邻为壑,你把别人搞得不安宁,自己注定也无法安宁。本报记者张振中通讯员 喻志强 陈瑛 实习生 李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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