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释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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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05:4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1.我市有哪几个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目前,我市市内已有26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市南区:青医附院、市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市南区医院、401医院、市南区妇保所(含计生服务站)、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市北区:市立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骨伤医院、港口医院、浮新医院、市北区妇保所、市北区计生服务站。 四方区:海慈医院、青纺医院、四方区医院、四机医院、四方区妇保所(含计生服务站)。 李沧区: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第八人民医院、协和医院、李沧区医院、李沧区妇保所、李沧区计生服务站。 2.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就诊,需持哪些材料?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做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青岛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职工实施流、引产术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还应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3.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支付?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4.对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有何规定? 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应先到妇幼保健机构补办手续)。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和非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中、晚期检查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进行一次性结算。 5.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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