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徒逼人跳江案终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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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09:23 贵州都市报 | |
元凶领刑15年,11名被告赔偿受害者家属37088元 金黔在线讯遵义县乌江楠木渡11名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逼人投江致人死亡一案(本报曾报道),8月11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古兴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他10名被告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对11名被告中的古兴华等7名被告以犯故意杀人罪、4人以犯寻衅滋事罪作出一审判决,最高刑期6年,最低刑期2年缓刑2年,受害人家属诉请的613317元赔偿获赔20560元。检察机关以一审法院对6名被告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抗诉。古兴华等5名被告人以自己未犯罪或罪轻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古兴华持洋铲将被害人潘友谊追打入湍急的乌江河中后,又投掷石头将其砸伤,导致潘溺水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10名被告人系从犯,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此,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古兴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大勇等10名被告5至1年有期徒刑,11名被告共同赔偿受害人潘友谊家属经济损失37088元。 (黄仁君 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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