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治疗费结算又提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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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1:28 京华时报 | |
作者: 赵鹏来源: 本报讯(记者赵鹏)12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出院时,从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可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单位年底集中报医药费用属违规。 出院后一周才能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这种情况过去在我市并不罕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及时结算各种医疗费用,对出院的参保人员,要在其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同时,为了缓解过去部分用人单位拖欠报销的医疗费用长达一年半年,造成年底集中报销的情况,使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及时审核结算,劳动部门此次要求,用人单位应随时汇总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医疗保险费用的相关材料,最迟必须在3个月内向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不得无故拖延。如果参保人员遇到某些单位拒不执行这一规定,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今后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时,必须要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到相关机构审批,否则,这些参保者的报销比例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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