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种野生动物可上餐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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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3:04 北京晨报 | |
虽列入名单但并不表明该物种不携带病菌病毒,因此需依法强化检疫和卫生防疫 晨报讯(记者杨玉峰)国家林业局近日公布了梅花鹿等54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这是我国公布的首批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人士说,前不久,国家林业局组织国内著名专家、有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进行了论证审核,核定梅花鹿、非洲鸵鸟、火鸡、中国林蛙、湾鳄、蝎子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人士指出,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在保护好野外资源的同时,鼓励人工驯养繁殖,走繁殖利用人工种群的路子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也为我国许多地区的实践所证明。 这位人士特别强调,不少野生动物往往会带有病菌病毒,因此,加强卫生防疫管理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物种,仅表明该物种从驯养繁育技术的角度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已具备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的条件,并不表明该物种没有携带病菌病毒。因此,在驯养繁殖经营时,还必须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等12部委的联合《通知》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的要求,依法强化驯养繁殖利用的检疫和卫生防疫管理。对这些物种的驯养繁殖利用,必须依法符合动物防疫、检疫的要求。其中,驯养繁殖产品依法经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还必须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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