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法院无权干预村民自治决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3:44 中国青年报 | |
刘善伟 外出工作的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三官庙村居民王新彦,自己户口在村里,却无法享受村里其他村民享受的福利待遇,王新彦和同村几位农民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7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村民自治有时可能会有失公平,或者存在错误,但法院无权对其自治决策进行干预。(《中国青年报》8月4日) 王新彦应不应当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笔者这里无意做出判断。但笔者认为,“法院无权干预村民自治决策”的说法不妥。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发现谁剥夺了法院的这种权力。 依据《行政法》,村委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经授权而行使特定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在《行政法》里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也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决策仍然要受法律的约束。自然,有了矛盾,法院也要管。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认为法院无权审判这类案件,这里面还涉及到审判权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3节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法律明明规定法院管的事,法院立案后不应在判决中说无权审判。 报道中,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享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而对村经济事务的自我管理,包括对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决定权,作为村民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理应由村委会负责。”对于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并未授权法院对其自治事务进行审查、纠正。听起来似乎有道理。笔者查阅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就这样说: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言下之意很明白,村民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不符合法律这个标准谁来判断,当然要找法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授权法院对自治事务审查、纠正,不是法院撒手不管的理由。 村民民主自治是推动基层政治文明的好事。但民主同样必须受公共意志———法律的约束,以免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村民民主会议上闹矛盾告到法院,法院必须给出个明确的说法,这是职责。
绝对大奖!订非常笑话短信,送数码摄像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