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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独占优势要受罚(专家评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6:39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三皮

  对具有独占优势的公用企业来说,如果滥用其独占优势、强买强卖,依法要受到制裁。

  按照《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案情查清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和公用企业勾结一气的经营者,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排挤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公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而受到

  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同种产品经营者造成了损失,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

  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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