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巨额贿赂马招德一审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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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8:55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8月12日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马招德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招德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祖籍福建闽清县、现年55岁的马招德被捕前曾任三亚立才农场场长、党委书记,三亚市副市长,中共定安县委书记兼县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2年省纪委、省监察厅在查处某市一起严重违纪案件中,发现马招德涉嫌严重受贿问题,随即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并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2003年5月26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对马招德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省纪委、省监察厅将马招德涉嫌犯罪的有关问题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7日起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招德在1998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16万元、美金1万元、港币2万元。 1998年至1999年10月,马招德在担任定安县委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37万元、港币1万元。2000年至2002年间,马招德在担任海南省工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屯昌县工商局原局长吴岩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79万、美元1万元、港币1万元。 法院认为,马招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在归案后,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罪行,且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给予上述判决。 (省纪委)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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