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剧名角死于分娩 家属获赔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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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3:2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两年前漳州市年轻的芗剧演员张丽珍在分娩时大出血死亡,由此酿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官司(本报2001年11月21日曾做报道)。这场官司于不久前划上了句号,死者家属获得了10万余元赔偿。 喜剧瞬间变悲剧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26岁的张丽珍因怀孕临产到漳州市芗城中医院住院,经检查与化验,产妇一切正常,于次日凌晨零时55分顺产一女婴。 在她产后25分钟时,因牵拉脐带导致胎盘娩出伴子宫完全性内翻,阴道大出血和血压下降。医生进行了两次子宫还纳手术均告失败,芗城中医院于凌晨2时22分将产妇转送至漳州市医院抢救。5天后,张丽珍临床死亡。 历经三级事故鉴定 张丽珍的死亡事故历经了三级鉴定。芗城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产妇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子宫内翻;芗城中医院妇产科经验和技术力量不足,导致子宫还纳失败,抢救措施不到位,造成失血性和神经源性休克,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脑死亡,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漳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维持了这一结论。 2002年8月,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报告书,结论是“难以做出鉴定结论”。 2001年11月,死者家属将芗城中医院告上法院,提出30多万元的索赔标的。一审法院支持了12.3万元的诉讼请求,其中赔偿款项8.1万元、女婴抚养费4.2万元,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双方均提起上诉。被告芗城中医院上诉称:在一审诉讼期间,其已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因而市级鉴定尚未生效,原审法院根据尚未生效的鉴定作出判决,程序不当。 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只能作为证据使用,且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信。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难以做出鉴定结论”,不能够证明芗城中医院没有过错。因此,芗城中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女婴的扶养费,未考虑到女婴尚有另一扶养人,判决不当,将女婴的扶养费调整为2.1万元,这样,芗城中医院应给付的赔偿款金额合计10.2万元。这笔款项已于上月履行完毕。 8月12日,记者见到了2岁的黄张茵。她的爷爷奶奶叹息着说:孩子全靠奶粉喂养,两年来,仅抚养孩子的费用已花了2万多元。 孩子的母亲张丽珍生前是漳州市芳苑芗剧团的当家小生,曾被评为漳州市优秀演员,参加过出国演出。 (刘丽英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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