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招领 该不该?(争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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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2:17 人民网-华东新闻 | |
正方 于三方有益 有偿招领对拾主而言,公司付给一部分酬金,是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既弘扬了拾金不昧的高尚行为,又使其“爱心”在物质上有所体现;对失主而言,物品能失而复得,交纳一部分酬金,也算是提了个醒,使自己今后更好地保管好物品;对有偿招领公司而言,作为一个中介组织,既为拾主和失主提供了方便,又能从中获得利润,何乐而不为呢? 山东泰安市 李耀德 体现劳动价值 “按劳分配”的观点深入人心,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每一种劳动行为都应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拾物行为也是一种劳动行为,当拾者归还失物时,从其已经付出的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自然是合情合理了。 安徽黄山市 郜建辉 体现完善服务体系 有偿招领的出现,是社会需求的结果。一方面失主丢失物品后无处寻找着急,另一方面拾主拾到物品后又无处投放。有偿招领出现后,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矛盾,拾主和失主都可目标明确地直奔招领公司。招领公司实际上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存放、领取失物的平台,它的价值远远大于它向失主所收的那部分酬金价值,体现了社会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 江西赣州市 江长春 强归还的积极性 传统的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但仅靠无偿服务和无私奉献,虽有社会的呼吁和提倡,但在现实生活中的成效并不明显。有偿招领服务符合了当前人们的价值取向心理,既成就了拾主做好事的心态,又使拾主为做好事所付出的努力得到一定的回报,此举将大大增强人们“拾物归还”的积极性,对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江苏沛县人武部 刘冰反方 有违道德和人情 有偿招领违背了“以德治国”的原则。德的含义显然包含了“拾金不昧”的价值观,失物无偿归还正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其中还蕴涵了中国人所特有的人情观念。倘若让拾主与失主都通过“招领公司”这一商业中介来完成这一“拾得”与“交还”行为,将会给原来充满温暖人性的行为披上一层金钱的外衣,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江西宜春市信访局 李国祥 会变成一种勒索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失主付给拾主一定的报酬于情于理也说得过去,但这一切都是基于双方自愿,最重要的是失主愿意,否则就成为一种勒索。如果商业性的“招领公司”介入,就会变成一种变相的勒索:东西到了我这里,我通知你来领,但你必须按我的要求付给我报酬!从身份上讲,招领公司并不是拾主,至多是个协助者,即使失主愿意付出酬金也是有限的。但如果失主不愿意,难道就能不归还? 山东威海火炬大厦 于锡雨 存在太多问题 有偿招领公司虽然为社会提供了一些便利,但其中尚存在许多的问题,叫人不放心。如,谁能保证公司会尽一切可能去寻找失主?谁说拾主与公司之间不会形成某种默契?从失主这里收取的报酬多少由谁定?公司由谁来监管,是工商部门还是公安机关?典当行业划为特种行业,难道这种公司不该划进去?这种公司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拾到和归还之间没有必要夹杂着这样的一个公司。 安徽马鞍山市 吴捍杰 缺乏法律依据 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的规定,但所谓的“必要费用”,在这里仅指必要的管理费用,包括保管的花费、寻找失主的花费等,并不包括酬金。如果招领公司因失主不愿给酬金而拒绝返还失物,失主诉至法院的话,法院会支持失主的诉请。 上海杨浦区司法局 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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