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撑起“法治天空” ―――解读我市新出台的优化法治环境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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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4:0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缺乏经验带来轻微损失”不作犯罪处理招商引资按规定拿奖金不追究慎办效益好和骨干企业的案件“贡献突出者”允许“戴罪立功”依法保护受诬告的企业家简化毕业生和企业员工户政管理方便国外、境外人员出入境建立出入境审批办证“绿色通道”缩短服务时限,提高司法效率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和生产环境 编者按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法治环境建设中担负着重大责任。我市政法机关围绕我市加快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入总结政法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依据上级政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正式出台了《青岛市政法机关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见》。这是我市政法机关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服务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市委、市政府对这一《意见》已予以转发,要求各级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信通过这一系列新举措的贯彻落实,我市将为广大干部群众及外来人员干事创业创造更加宽松环境。 依法有力维护经济秩序 严惩扰乱市场经济犯罪 ———依法惩处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金融诈骗、偷税骗税、走私贩私、逃汇骗汇、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假售假等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给企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等,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惩处。 ———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的法律界限,营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对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对企业经营、承包、租赁及改革过程中的民事违法行为和经济纠纷,依法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依法不作犯罪处理;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由于不能熟练掌握而生产、销售有质量瑕疵的商品,一般作为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在国有企业改制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折抵、购买价格、价款支付纠纷等引发的争执,按照清算或民事纠纷处理;国有企业整体承包、租赁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交费用、资金使用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法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各类市场主体不论内资外资、公有私有、国有民营,一视同仁,不搞政策歧视和差别待遇;规范对私营、个体和外资企业的治安检查行为,杜绝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在诉讼活动中,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私营、个体和外资企业,依法实施司法援助,对其涉案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对其申请执行的案件,不预收执行费用;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要认真承办与私营、个体、外资经济发展有关的各类诉讼案件,拓展非诉讼代理业务,积极参与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草拟、审查和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对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等要依法监督纠正。 ———严格按照职责和管辖范围执法。禁止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案件由多个执法机关多头查办。办理涉及企业和投资者案件时,一般不要开警车进企业,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和生产经营,自觉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对必须查封、冻结、扣押的企业财物、账目和银行账户的,要快查快结,按规定及时解冻或返还。凡违法违规办案、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现场执法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要严格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加大执行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一些暂时困难、但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要督促其制定还款计划,通过发展经济偿还债务,分期分批履行;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企业暂无执行能力,但其产品具有一定市场且有发展潜力的,应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无形资产抵债、执行和解、分期执行等多种执行方式,灵活处理,力求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 为企业家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对“因缺乏经验带来轻微损失”、“依照规定收取奖金”者,减轻或不予处理。对国家机关和企业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大胆兴业办事,但由于缺乏经验,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受到损失且情节轻微的,不作犯罪处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依据当地有关规定,收取奖金的,依法不予追究。 ———慎重办理涉及经济效益好、地方骨干企业的案件。严禁违法随意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业主;对企业经营、承包、租赁及改制过程中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和经济纠纷,严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涉及企业家和投资者的经济犯罪案件?榻谇嵛⒌模勒招谭ü娑ú恍枰写π谭;蛎獬谭#恢ぞ莶蛔恪⒉环掀鹚咛跫模婪ú挥杵鹚摺? ———对“贡献突出者”,视情允许“戴罪立功”。对涉及贡献突出的企业家以及正在进行重大项目洽谈、重大经营活动的人员和科技攻关项目带头人的犯罪案件,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视情节采取不予关押的强制措施,允许其“戴罪立功”。 ———依法保护受到诬告的企业家。对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打击报复,致使企业家和投资者受到追究的,要依法查处。对因大胆管理、干事创业而受到诬告的企业家,要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保护。 ———对贪污受贿者依法予以惩治。对贪图私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受贿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假借招商引资之名,弄虚作假,骗取奖金或侵吞公款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企业破产倒闭、职工上访的;借企业改制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查处。 转变政法机关执法作风 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效率 ———积极推行阳光警务、司法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对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凡能公开的一律公开。依照法律规定,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重大机密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外,执法和司法活动一律公开;建立“政法新闻发言人网站”、开通“服务热线电话”、设立“执法监督员制度”、定期召开政法新闻发布会,把政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继续开展“访万家企业,访万户群众,送法律,送平安”活动,并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开展访送活动,体察民情民意、倾听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了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把法律和平安送到企业、基层、群众中去,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缩短服务时限,提高司法效率。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规定、制度,最大限度地规范和减少涉及企业的审批项目和程序。对涉及企业的一般事项应实行现场办理制;与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一般工程消防审核、出入国(境)受理审批、网吧安全审查等项目的办理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安机关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案件受理后10日内要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立案案件3个月内办结;重大疑难案件力求在立案后6个月内办结。检察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调阅企业账目的时限不超过1个月。强化法院的审限监督和检查,杜绝超审限案件。对涉及企业发展、招商引资的案件,要在不违背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可能在2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尽可能在4个月内结案。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凡部门自定的审批、年检、审验等收费和搭售商品、报刊等做法一律取消;坚决杜绝向政法单位和干警下达罚款指标;对保留的罚款、收费项目,必须与执法部门利益脱钩。罚款不准不开票、少开票、乱开票;不得占用企业资金或交通、通讯工具;严禁政法干警在企业入股和兼职,不准以任何名义吃拿卡要、侵占企业财物。 完善推进社会治安管理 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积极开展“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各种暴力犯罪、涉枪犯罪和多发性侵犯财产的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排查处理各类矛盾隐患,妥善处理好涉法信访案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和生产环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建立“警企警民联防机制”,加强企业周边的治安巡逻;切实抓好企业周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专项整治,严格管理企业周边地区的出租房屋和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盗窃、侵占企业财物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威胁企业职工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在兴办企业、修筑道路、拆迁改造、重点工程建设中,规范操作程序,通过建立公示、信访接待、举报、承诺、监管等制度,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各项基本建设顺利进行。 ———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内部保卫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立体交叉、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系,帮助他们了解中国的法律政策,加强内保机构建设;实行企业与公安机关报警联网,加强治安防范,解决企业内盗问题;妥善解决企业因劳资等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出治安问题;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和危险物品的管理,严防发生危害企业安全的重大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改进和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做到“严而有度、管而不死、放而有序、活而不乱”。 保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 创造舒适安定的留人环境 ———依法保护国外、境外以及外省市来青投资者、务工者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外商和港、澳、台商以及外地投资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及时办理恶意拖欠工资等侵害外来务工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简化毕业生和企业员工的户政管理。凡外省、市国家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和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和市人控办办妥相关手续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企业为员工办理暂住证,一次人数超过20人的,可申请公安机关到现场办证。 ———方便国外、境外人员出入境。对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发给1至3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对投资数额较大的外籍投资者,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驻青企业邀请来青的外国人,可凭邀请函电,在口岸直接办理一次有效的入境签证;对来华处理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没有邀请函电也可办理落地签证。达到规定投资或纳税数额的台商与台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台资企业驻青代表机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等,可一次性办理5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和暂住加注。 ———建立出入境审批办证“绿色通道”。对出国(境)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订合同、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和人才的人员,以及到本市投资办厂、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从事经贸活动的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在申办出入境或居留等手续时,优先办理,并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取消凭介绍信办理《边境通行证》规定,本市居民前往深圳、珠海特区的,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申办《边境通行证》。机场边检实行旅游团预检、预录制度,设立“中国公民通道”,加快通关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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